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三十二】
浅谈行纪合同
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通则第二十五章
本章第1条,也就是民法典的第951条讲行纪合同就是委托人向行纪人付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合同。本条与第921条委托合同委托人免担费用形成对比的原因在于:行纪人以行纪为业,费用有其经营成本。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能只干这一单,让人承担费用就有失公平。
第954条讲行纪人有临时专断权,与之类似的还有第922条受托人的临时专断权。
第955条第一款讲行纪人亏了怎么办,第二款讲利益如何分配,第三款讲基本规则是什么。通常情况下,法条先讲规则,再讲特例,即一般到特殊。本条反其道而行,先讲特例,再总结规则。
第956条是第168条自我交易禁止但书的例外,也是第140条第二款之例子,沉默为意思表示,是典型的意思表示推定。本条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而交易的标的物为市场定价商品,如无委托人相反意思表示(委托人沉默),行纪人就可以自充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
第958条显为第465条第二款但书之外内容例子,执行合同相对性。这是委托人与行纪人间的行纪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不得适用第926条第一款。也就是说在行纪合同情形下,只有行纪人介入权,没有委托人介入权。
第960条讲本章无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类似的还有第783条、第836条、第903条、仓储合同准用保管合同(918条)、建工合同准用承揽合同(第808条)、中介合同准用委托合同(第966条)。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