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三十三】
合同的效力之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及合同效力援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讲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取自《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该条:
一、提示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或扼杀合同,只有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终止四种路径,“不生效”这种路径《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未考虑到。
二、这是合同编论及的第二种独立生效条款(第一种在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三、最高院通过判例把“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扩大解释至违约责任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讲合同效力援引。《民法典》视合同为类型化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民法总则》、《民法典》出台前,理论与实务都视合同法为民法典。现在要抛弃这一理念。是《民法典》总则编指导合同编,而不是相反。
本章(《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宣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这个神条文的寿终正寝,《民法典》视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无效只能循《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部分条款无效,只能循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切切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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