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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四十二】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曾小伟 律师 发布于 2021.05.22 频道 曾律师谈民法典

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四十二】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民法典》对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确定之精神是先走按份之方向,按份不明则等额。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与三百零九条之精神一样,法律只有往权责明确的方向去制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九第二款中的“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有两点限制:一是,只能针对未担自己那一份的连带债务人;二是,当其他债务人之履行与债权人相冲突时,得债权人优先。

该款第二句的含义同第五百四十八条,但这里是法定转让,所以得明确规定。此处的债权,为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也可以叫债权的法定转让,不必履行约定转让之手续,也可以理解成他通过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买”来的债权。其法理在于,法律最终讲责任自负。也可以讲得(担)他应得(担)那一份。

该条第三款中的“其他连带债权人”含前款之“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因为连带债务人之间实行连坐。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