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四十八】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之债务加入及转入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六章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讲债务加入,此种情形常见于日常,但被合同法长期忽视,《民法典》的规定,凝结了无数人的辛酸血泪。债务加入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债务人共同约定并通知债权人,二是向债权人为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拒绝(依据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沉默为意思表示])。须注意的是该条中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仅针对的是第三人单方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五百五十三条讲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前半句为《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后半句为新规定。关于“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理解上有两个问题:一、新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之因:新债务人承担的是债务,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是他(新债务人)的。原债务人向新债务人转让债权那在法律上是另一回事。二、这也不是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但书所指依法不得抵销之情形,该款但书情形在原生债权人、债务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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