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漫谈《民法典》【四十九】
合同履行原则与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讲合同履行原则,其体系及注意事项,已专门出文详述,详见该篇文章。
第五百五十八条讲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取自《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并在“交易习惯”中新增“旧物回收”义务。如你在餐馆用餐、茶楼喝茶后,服务员捡碗、收杯,这就是交易习惯。须注意的是,《民法典》已用“诚信”取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及第五百五十八条均提到了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二者之区别明显,具体如下:
一、前者针对合同履行,后者针对债权债务终止后。
二、前者仅遵循诚信原则,后者应遵循原则不仅只有诚信原则。
三、前者之根据不仅限于交易习惯,还含合同性质、目的,后者之根据仅限于交易习惯。
四、前者之义务,法条列:通知、协助、保密等;后者之义务,法条列: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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