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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五十一】 无因管理(二)

曾小伟 律师 发布于 2021.08.06 频道 曾律师谈民法典

曾法师漫谈《民法典》【五十一】

无因管理(二)

合同编 第二十八章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本条第一句前半段意为:受益人对管理事务的利益不是直接利益(即979条1款所指“他人利益”),而是只有间接利益(即本条“管理利益”),才有“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一说。后半段意为:此种情形下准用979条1款,但没了一个上限:以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为限。如:烟头惹火,有人救火而受伤,但楼为包租公所包,包租公得在受益范围内补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本条讲管理方法得有利于受益人,管理非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与接下来的两条会让人有种“管理事务”是烫手山芋,烫到脱不了手的感觉。类似509条1款、577条之继续履行。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本条讲管理人通知受益人,等待指示之义务。类似509条2款通知义务。仍受第137条之规制,或本条为137条之例子。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本条类似558条之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参171条、503条,本条用“追认”一词实为侮辱人格。本条转引委托合同之可能。

关键词: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精讲、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