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真言集【十二】
阅法发[2021]27号文(《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有感
本来已经“垂死病中”,不想再妄议司法了,看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1]27号文(《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不禁“惊坐起”,“莫名惊诧”之余,心想:司法居然内卷到这程度!
一、法发[2021]27号文说了什么?
除知识产权、海商、涉外专门管辖的以外的民事案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中级法院受理以下案件一审:
1.当事人各方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本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
军事法院民案管辖本文不涉及。
二、法发[2021]27号文意味着什么?
以下内容可能引起你极度不适,笑骂由人,看不看也随你。
1.法院的内卷
文件第一段称:“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直白说就是法院内卷。
(1)最高法院:专注于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含司法改革),主要精力不在具体案件中
原因很简单,根据法发[2021]27号文,全国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动辄上1亿、上5亿,又依照法发[2019]1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省(直辖市)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及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 从以上文件的规定看,中级法院和省(直辖市)高院已经足以满足绝大部分重大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全过程。毕竟诉讼标的额超过50亿元需要由省(直辖市)高院一审的民事案件,或省(直辖市)高院决定由其审理的新类型的、疑难复杂的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数量均可谓微乎其微。
有鉴于此,无论是最高院受理省(直辖市)高院一审案件的二审及省(直辖市)高院二审终审案件的再审的情形。再引申之,最高院受理有全国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我认为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均甚微。
执行文件,以后最高院二审、再审一件民案的概率就少了,至于诸如王博士偷卷宗、杜教授写批示,黄、奚二人移居秦城之类的事发生率就不高了,手头没案子,做事就没机会嘛!各位大人干什么?出司法解释,写书,鼓吹司法改革嘛!一句话,要么甘于寂寞地清谈,要么出来干律师(下海),利用案子搞事,机会太少,风险又太大,盯的人又多,不好弄。
(2)省(直辖市)高院:专注于再审
执行文件,省(直辖市)高院二审案件不多了,自己去抓一审案件肯定又风高浪急,一句话,利用一、二审案件上下其手的机会不多了。
但执行文件,会有相当数量的再审案件涌进省(直辖市)高院。这里产生一个复杂而微妙的博弈:改判率高了,下面中级法院不得依教,特别是与同处一城的中院间的矛盾将会十分激烈;改判率低了,威信树不起来,下面中院特别是同处一城的中院将十分瞧不起;当改不改,受冤当事人及其律师又会剧烈反弹。各位大人,看到如山的卷宗,想起从前大量操盘一、二审案件的岁月,改与不改的内心激烈挣扎,正如阎锡山所言:“在三个鸡蛋上跳舞,踩到哪个都不好办。”
(3)中级法院:专注于二审
文件已明,不再详述。
(4)基层法院:专注于一审
现在司法的精神之一是解决矛盾于基层(高层的同志们干什么?顶层设计)。纪敏在最高院负责立案庭、告申庭时,就出文要求群体性案件一律由基层法院受理,就这个精神。
既然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的额动辄一亿、五亿的,那么海量的民事案件必涌进基层法院。文件“简单粗暴”,这回没区分沿海和内地,也没区分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反正大家都脱贫了,要共同富裕了,区分这个就政治不正确了,按《民法典》的说法,我们司法也讲国民待遇,全国所有中院一律这个标尺。基层法院的大人们压力之大由此可以想见。我干了快三十年,标的上亿的民事案件,也就办过两件,按文件,我这辈子办过的其他400多件民案(集团诉讼的一律视为一件)全得由基层法院受理一审。
用文化人的话说,以后最高院:(司法)解释,省(直辖市)高院:再审,中院:二审,基层法院:一审。用老百姓的话说,以后最高法院:清谈,省(直辖市)高院:玩玄,中级法院:主刀,基层法院:搬砖。
2.律师的内卷
上次类似文件出台,我就预言,京所将受沉重打击。这份文件对京所,更属致命一击。
出于政治上的顶层设计,必须打击律师的行业号召力和律师个人之魅力,历史和现实一再昭示这一点。阿拉伯之春、萨达姆倒台、北洋政府倒台,有个关键词你回避不了:律师。如果你把所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个别人的号召力就会增强,身价就会抬高,时机一旦有了他就会待价而沽。司法部一纸文件,全国律所归基层,大家一齐坠入尘埃,天天看律师科(股)人员的脸色,不再去部厅局登堂入室了。
有人仍然不知趣,说我认得到一百个汉字,我是法学院教授,更有甚者,说我在大街上认得到十个人,我是著名律师。你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出名啊?而今这份文件告诉你,你在全国范围内出名的可能性不大了,因为你在省高院、最高院办相应一、二审民事案件的机会不多了。再写本《出庭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之类的书来卖的机会不多了。京所的先生、女士们,到“下面”地方上吹,认识最高院某院某庭某人,可以交换意见,骗不到人了。这些大爷不大办案了。同样以后有人吹省上有人,意义也不大了。案子集中在基层、中院两级法院。刑案、行政案件一样的(但这两类案件不是本文主旨讨论的)。所以,与其和“京骗”打交道,不如接地气。
说明一个道理,组织上希望律师就地好好吃饭,莫大声嚷嚷你是著名律师,以后恐怕要整的就是这些大声嚷嚷的著名律师。按《红楼梦》中对病重中的秦可卿开的药方:令熟地归身。好好经营地方。
这份文件启示全国的律所和律师,如果干诉讼业务(主业为非诉的,关心这个意义不大),就在当地基层、中级两级法院安心内卷,名律师的牛你最好少吹。在这些一亩三分地上,多大个名头?
3.当事人的内卷
文件把当事人的内卷分为两个层次,本省内卷和跨省内卷。本省内卷就是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省内,标的5亿元起,在中院一审。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省内,则标的1亿起在中院一审,称跨省内卷。说明一个道理,当事人的内卷以省为界。对全国性的特大规模企业,你在当地设不设落地公司,决策时要考虑这一点。设,意味着参加本省内卷;不设,意味着参加跨省内卷。这个还是有些区别。
当事人都是掌握资本的,而资本是用脚投票的,文件精神主旨就是司法地方化,一个地方如果司法声誉不佳,资本就会背弃,转身离去,“投资不过山海关”之类的流言就会产生,这对地方杀伤力是很大的。现在的地方官员重视司法信誉的不多,但愿这份文件会促成他们重视。你司法信誉不佳,资本可不是想来打水漂的。
4.学界的内卷
以前学界的先生办案怒斥法院的同志,我在学校不是这么教育你的,这事以后大概率不会出现了。因为大案要案省高、最高院的先生们也不具体办了,非“大案要案”学界的先生也不会出马,他们会完美错过。
正因如此,以后学界批评业界的声音会加大、会刺耳,因为没了顾忌。业界的,特别是专事清谈的朋友,会吃过界,会写书抢学界的生意。总之,这种交流,或交互,会有趣的。
三、对仲裁意味着什么?
这份文件意味着仲裁事业的绝佳机遇。以我快三十年之执业经验,当事人乃至民众对中高两级法院意见颇大,积怨甚深,而此文执行,基层没极大压力不可能,中高层彷徨不可能很快适应,最高层反正减负操手看闹热,正是仲裁机构大力出击之时。
这个也可以称为:裁判机构的内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曾小伟律师、法律学习心得、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