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师真言集【十四】
从大力水手和最后的匈奴谈法律学习
近日,团队律师在学习《民法典》,曾法师口述关于名誉权的司法大事件中的两个重要案例,同时对如何学习法律提出了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看了今天的栏目的文章,本来我想写一篇稿子来给你们讲讲有关问题,但是鉴于身体和心情的原因就懒得写了。(注:该文章详见《曾法师漫谈【五十七】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今天的文章提到的两件事,第一件事是陕西作家高建群写的《最后一个匈奴》,高在这里面,对一个文化馆的馆长以特定话语予以侮辱啊,高建群吃官司,当时高建群就打输了。
第二个就是这个文章提到的柏杨的大力水手事件,柏杨当年为这个事招惹了在台湾的蒋家父子,因此柏杨为此坐牢。前面那个案例,就是高建群的作品将被侵权人特定化了,被侵权人名誉就受到了损害。那个柏杨的大力水手事件呢,因为他讽刺的是一切独裁者,但蒋家父子对号入座,在法律上讲,蒋家父子没得道理。
曾法师又引申谈了法律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条文:
你们学习法律、研究法律,不要只认得到字,也不要仅仅懂法律。不然的话,你们莫法深刻地理解有关条文。如果有事业心的话,对这两件事情你们最好在网上去搜一搜钻研一下,深刻地体会有关法条。不然的话,你们学习和研究《民法典》仅仅停留在认得到字的阶段,或者是仅仅停留在看得懂法条的阶段,你莫法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不了解嘛?上网去搜索嘛。你不要看到我的稿子里面写了啥子柏杨的大力水手事件,你晓得是个啥东东不吗?高建群写的《最后一个匈奴》在文坛上有什么影响吗?高建群是陕西作家,你能懂得到这个层次,我就很欣赏你了。高建群为这个事情吃官司如果也能讲得出个前后经过,那我就觉得你用不着跟着我学了。所以说各位,功夫在诗外,要加强学习。
你们仅仅认得到法条上的字啊,是可悲的,仅仅认得到我给你们注释的字,看到我注释的几个字,其他不管不顾,也是可悲的。当然啦,你们最可悲的就是把今天的文章瞅了一眼,啥子叫高建群的最后一个匈奴,乃至高建群为这个长篇小说吃官司的事情,什么叫柏杨的大力水手事件,你们既不搜索,也不问我。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关键词:曾小伟律师、法律学习心得、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