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代持协议有效,但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其债权人申请执行,实际出资人往往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
一、两个真实判例,两种失守
杉浦立身诉龚茵案(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585号):外国人代持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违反证券市场公共秩序,代持协议无效,投资收益按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出钱的人拿不回全部收益。黄德鸣与皮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5号):名义股东的非交易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不能以隐名持股排除强制执行——商事外观主义优先。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确立三条规则:代持协议本身有效(无法定无效情形时);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请求赔偿。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还专门禁止违反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能直接持股就不代持;确需代持的,签详尽协议并办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 取得其他股东书面确认(知悉代持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将来显名铺路
- 定期核查名义股东的资信、涉诉与负债情况,发现风险立即启动过户
- 避免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金融机构股权等受限领域
本案涉及法条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代持协议效力、显名条件、善意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禁止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股权变动的登记对抗
延伸阅读
- 第 033 篇|对赌协议:和谁赌,是生死问题
- 第 042 篇|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钱没缴足,转手也甩不掉(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35 篇。
关键词:股权代持、代持协议、显名诉讼、隐名股东、代持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