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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减资:三分之二通过还不够,得全体股东同意(2018)沪01民终11780号

蒲浪 合伙人律师 · 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6.10.28 频道 企业风控手册 真实判例 (2018)沪01民终11780号

一句话结论非同比减资直接改变股权比例,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决议无效;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一、真实判例:变相分配的实质

华宏伟诉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全国法院系统 2019 年度优秀案例二等奖):非同比减资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应属无效——公司以定向减资方式向个别股东返还投资款,实质是未经清算程序变相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损害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减资的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变更登记。定向减资(只减某一股东的出资)会改变持股比例,超出资本多数决的边界,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减资,对该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1. 减资前先问一句:是“按比例减”还是“某一家退出”?后者必须全体签字
  2. 债权人通知逐一书面送达并留证,公告不能替代个别通知
  3. 债权人异议期内不向股东返还任何出资,先清偿或提供担保
  4. 减资后同步修改章程、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简易减资(弥补亏损)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一十条:利润分配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决议撤销之诉

延伸阅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4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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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200510284732 · 2005 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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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定向减资、减资程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