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说明正当目的并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公司拒绝的,要举证证明其目的不正当。
一、问题的由来
【虚构案例】一名持股 15% 的小股东书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凭证,公司以“其另设同业公司”为由拒绝且未提供任何证据。小股东起诉后,法院判令公司提供近三年账簿凭证供查阅,公司因无法说明资金去向,随后在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中败诉。(本案例为说明规则而虚构,人物、公司名称与情节均非真实,不涉及任何真实案号。)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扩展了查阅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应自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的,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建立查阅申请受理流程:书面申请、目的说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 拒绝查阅的必须有证据支撑(同业竞争、曾泄露信息、为他人刺探),不能仅凭猜测
- 账簿凭证完整连续,能相互印证,这是对抗“查阅—狙击”打法的根本
- 小股东一方:先打知情权、再打损害赔偿,顺序反了往往一无所获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知情权诉讼的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 第 049 篇|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自我交易、抢机会、同业竞争
- 第 050 篇|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不分红、高价采购、稀释小股东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48 篇。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会计账簿查阅、股东权利、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