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以固定收益+回购包装的“股权投资”,一旦目标公司破产,很可能被按股权处理,投资人无法优先受偿。
一、真实判例:破产中的定性反转
新华信托诉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目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基于商事外观主义认定已登记为 80% 股东的投资方属股权投资而非“名股实债”,其债权申报不被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85号进一步区分内外关系:内部尊重当事人约定,对外部债权人仍以登记外观为准。
二、法律规则与边界
名股实债通常具备“固定收益+到期回购+不参与经营”的特征,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法院多按约定处理;但在破产、执行等涉及外部债权人的场景,登记外观优先,投资人可能从“债权人”变成“股东”,顺位从优先落到劣后。对融资方而言,若以固定回报向社会公众募资,还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三、创业者该怎么做
- 融资文件明确区分股权与债权的意思表示要素,不混用“股权转让+固定回报”表述
- 涉及众多自然人的融资安排,先做非法集资合规审查
- 投资方应评估极端情形(破产)下的定性与后果,必要时要求担保或抵押
- 融资方避免承诺“保本保息+固定回购”,这类表述在刑事程序中是直接证据
本案涉及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事项的公示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申报与清偿顺序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 条:对赌与名股实债的区分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保本保息承诺的定性
延伸阅读
- 第 033 篇|对赌协议:和谁赌,是生死问题
- 第 003 篇|非法集资红线:四个特征一旦齐备,商业模式就已越界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为《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第 038 篇。
关键词:名股实债、股权让与担保、对赌回购、破产债权、利息约定。

